取消規定
1.此訂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,除出發日7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,並視同雙方同意簽署【觀光局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(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),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。
2. 旅客取消行程《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》 將依據【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第十二條:(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)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。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,繳交行政規費,並依下列基準賠償:
- (1)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。
- (2)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- (3)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- (4)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- (5)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- (6) 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3.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。
4.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以上之基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